永丰法院网讯 2009年11月4日,永丰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陈文根给付原告李海忠饲料款2万元,双方握手言和。 原告李海忠在永丰县城经营一家饲料店,被告是一养殖户,长期在原告处购买鸭饲料。2008年11月至2009年元月16日被告欠原告饲料款24000元,2009年3月11日至4月26日被告陆续购买原告价值24441元饲料,期间被告支付了原告货款四次共25054元。之后,因其中一批饲料存在瑕疵,被告以此为由拒不付其余货款。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后,考虑到原、被告长期业务往来,又是朋友,便组织双方调解。但被告的态度比较坚决,不同意支付货款,并要求在已购买的饲料中扣除100包鸭饲料作为瑕疵的补偿。
因原、被告互不相让,导致调解工作陷入僵局。承办法官只好采取单独调解的方式,细致地做原、被告的思想工作,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原告同意放弃部分货款。在原告处取得收效后,法官又转而做起了被告的工作。被告在认识到自己欠债不还终究不是长久之道,又见原告表达了调解的诚意,也有了松动。
在法官的努力下,原、被告终于达成一致意见,被告陈文根当场给付了原告李海忠货款2万元,原、被告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昔日的生意伙伴重归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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