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丧失良心的贼友拿着好友随意“借”出的房门钥匙,直接到好友家中“取”钱。2009年11月26日,永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徐圣根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09年9月15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徐圣根向本村好友徐学文借摩托车使用,徐学文将车钥匙和自家房门钥匙连扣在一起交给了被告人。被告人用完摩托车后,看到徐学文家没人,遂窜至徐家,用钥匙直接打开徐家房门,盗取徐学文家中现金人民币16000元。16日下午4时许,徐学文发现家中被盗而报警。17日上午10时30分,被告人徐圣根被抓获归案,同时也将被盗的现金全部退回了失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圣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现金人民币16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又积极退脏,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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