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因点火炼山未注意扑灭余火,四日后火种复燃造成森林火灾。2010年1月11日,永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李光明拘役一个月。 2009年2月8日,被告人李光明到永丰县古县镇岭下村新庄小组桐子坑山场准备造林而点火炼山,事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扑灭余留的火种,到2月12日上午10时许,因天气气温高、风大,山上火种复燃,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100.9亩,重度受害杉木未成林造林地面积170.3亩。2009年2月12日下午,被告人李光明主动向永丰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光明在点火炼山后未检查遗火是否完全熄灭便离开了山场,致使遗火复燃,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100.9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失火罪,鉴于其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遂依法从轻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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