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18岁小伙子半年多竟疯狂盗窃十次,2010年1月12日,永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聂海军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2008年10月至2009年6月期间,被告人聂海军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爬墙进院、撬窗入室的作案手段,在永丰县城各小区及其本村内,疯狂盗窃作案十次,专偷现金、金银首饰、银元、电脑、电动车等物。十次作案共窃得现金人民币3650元、赃物折价22242元,数额共计25892元。案发后已全部退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聂海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爬墙入院、撬窗入室等手段,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有部分盗窃行为属未成人犯罪,案发后又能积极退赃,遂依法从轻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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