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农民不识香樟,在清山造林时砍伐香樟不知已构成犯罪,2010年1月15日,永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肖济文、肖云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各判处罚金1000元。 2008年11月份,被告人肖济文在永丰县八江乡马元村委坎上村小组“罗家岭”的“冬季头”清山造林时,为了让自己种植的幼苗不受杂树影响,用镰刀非法采伐野生樟树5株,其中樟树地径为8厘米的4株,12厘米的1株。同年12月份,被告人肖云昌也在该山清山造林时,为了所植幼苗不受影响,用镰刀非法采伐野生樟树7株,被伐樟树地径从8到16厘米不等。后经鉴定,所采伐的树种为香樟,属国家二级保护植物。两被告人均辩称是由于自己不懂法,法律意识淡薄,不认识且不知道野生香樟不能砍才造成这样的后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济文、肖云昌违反森林管理法规,非法采伐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香樟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鉴于被告人肖济文、肖云昌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又属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遂依法从轻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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