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首例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10-02-04 09:48:19


    永丰法院网讯   2月1日,永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穆培存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这是该院审理的首例涉毒案件。

    被告人穆培存,女,19岁,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人。穆培存2008年与同乡一起来到永丰,一直在永丰县某娱乐场所当服务员。自2009年10月份以来,穆开始入住在永丰县怡都宾馆。2009年10月24日晚,穆的朋友宋小冬来到怡都宾馆8202房间,等待他人从吉安送毒品到该房内,并与其朋友肖某约好一起在该房内吸食毒品。

    不久,贺斌华从吉安将冰毒送到该房间,宋小冬即叫穆下楼要服务员搬来桌子用于称量毒品重量。宋小冬与贺斌华谈妥并支付完毒品款后,便和肖某一起在该房内制作吸食毒品的工具并吸食毒品,穆培存则坐在一旁不加劝阻继续容留他们在其房内吸食毒品,被警察当场抓获。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穆培存在自己住宿的宾馆房间里为他人提供条件,容留宋小冬和肖某在其房内吸食毒品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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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袁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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