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离婚转移财产 经调解仍须赔偿

  发布时间:2010-02-04 09:52:53


    永丰法院网讯  为达到转移财产,离婚少分钱给对方的目的,丈夫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中10%的永丰某项目股权以超低价格转让给第三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妻子起诉至法院。2月3日,永丰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进行了调解,被告徐某自愿再支付30万元购买夫妻共同财产中10%的永丰某项目股权。

    原告王某与被告邱某原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邱某在永丰县某项目中投资10%股份挂靠在被告徐某名下。2009年9月27日被告邱某未经原告同意将挂靠在被告徐某名下的10%股份以118万的价格转让给了被告徐某。2009年10月10日,原告与被告邱某登记离婚,在离婚协议中被告邱某隐瞒其已转让10%股份的事实,约定永丰某项目的10%股份仍归原告和被告邱某共同持有。后原告得知股份已转让,认为被告邱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徐某明知被告邱某转移财产而受让股份,遂起诉要求确认两被告关于转让永丰某项目的10%股份的协议无效。

    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原告与被告徐某原系夫妻,两人还有婚生子女,不宜恶化他们的关系。于是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通过法官的耐心说法释理,双方最终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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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袁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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