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2月8日,永丰县人民法院一审调解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被告罗某某自愿赔偿原告李某等3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6万元,此款已当即付清。 2009年12月13日,黄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由永丰县城前往七都方向,不慎撞到被告罗某某施工堆放在公路上的砂石砖上,黄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认定,黄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某负次要责任。因多次协商未果,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考虑到原告李某家境困难,尚有两个年幼的孩子,黄某某是家庭的经济支柱,黄某某的死亡对整个家庭影响重大,整个生活陷入困境,临近春节但这个家庭没有一点喜气。承办法官多次找到原、被告,从法理、情理进行分析,终于达成上述调解意见。原告在年前拿到赔偿款,能够带着孩子好好过个春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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