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甘分手因爱生恨 纵火烧店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0-03-03 10:34:50


    永丰法院网讯 3月2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因爱生恨故意放火案,判处被告人黄玉坤有期徒刑三年。

    2009年正月,被告人黄玉坤经人介绍与被害人徐娇娇相识,不久即确立了恋爱关系。同年10月,徐娇娇认为两人性格不合,坚持提出分手,黄玉坤心怀怨恨,欲对其进行报复。

    10月28日凌晨,黄玉坤骑摩托车装载前日晚上在加油站购买的一壶汽油,到永丰县沿陂镇农贸市场徐娇娇家。黄玉坤手戴纱手套,浇上汽油,用打火机引燃纸壳点燃被害人家一楼的服装店面。黄玉坤在放火成功后逃离现场。之后火势被人发现,消防人员及时赶来将大火扑灭。经鉴定,被烧毁的财物价值人民币24733元。被告人黄玉坤于次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黄玉坤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玉坤因不满女友徐娇娇坚持与其分手,事先准备好汽油,故意放火烧徐家店面,烧毁店内财物价值人民币24733元的行为,构成放火罪,鉴于被告人黄玉坤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赢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庭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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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袁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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