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有充足的证据也未必一定能够胜诉,诉讼时效也是一个关键性因素。4月8日,永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一起已过诉讼时效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2年2月,被告严某为做生意向原告唐某借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给了被告2万元,被告出具了借条给原告,约定半年后归还。因经营无方,被告生意做了几个月就出现严重亏损而停止,被告便在同年下半年南下打工,有时连续几年不回,有时过年回来几天。被告2009年农历年底回来过年时,原告找到被告要求归还借款,被告以早过了还款期限为由拒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一审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据和银行转账凭条两份证据来证明借款的事实。被告却辩称借款属实,但早已过了追诉时效,依法应驳回原告诉请。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原告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的借款事实存在,并声称曾有向被告的家人追讨过借款,但并未能举证予以证明,而且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诉讼时效有其他中止或中断的事由。因此,法院只能采纳被告的抗辩意见,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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