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不慎伤八人 悉心调解案了结

  发布时间:2010-06-12 10:14:52


    永丰法院网讯 6月11日,永丰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被告宁财文、杨朝南自愿一次性支付原告杨能辉、杨福正、杨浪义、杨传有医疗费等损失分别为0.5万元、1.4万元、0.5万元、2.2万元。

    2009年11月 10日,被告杨朝南驾驶手扶拖拉机,搭载原告杨能辉、杨福正、杨浪义、杨传有及案外人杨圣皇、杨顺有、杨先根、杨家银共八人,在藤田镇严坊砖厂路段转弯时,与被告宁财文驾驶的赣J16253自卸低速货车发生碰撞(同向行驶),造成坐在手扶拖拉机原告等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原告杨能辉、杨福正、杨浪义、杨传有等人在永丰县人民医院等处进行治疗,分别花费医疗费0.5万元、1.4万元、0.5万元、2.2万元。因医疗费等费用,原、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原告遂起诉。

    由于受伤人数比较多,且多是乡亲邻里,稍有处理不慎怕引起更多的纠纷。承办法官在接到案件后,立即找原、被告进行清算医疗费等费用,并请求有关村干部一起协同做工作,在组织双方五次的协商之后,终于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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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袁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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