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泥水匠做工的时候调戏女孩,并伺机深夜爬入女孩房间欲行不轨,7月12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未遂)判处被告人邓长根有期徒刑3年。 2010年2月初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邓长根在本村一户魏姓人家贴瓷板,邓长根趁魏家21岁的女儿魏娇娇(化名)在身旁帮工之机,即用手隔着魏的裤子在其下身处摸了一下,魏即用手拨开邓长根,并用手击打邓的手臂。邓即生歹念,利用其在魏家做工的机会,侦察地形,查看可以从哪里爬上女孩住的二楼房间。2月4日中午,邓长根从自家二楼拿出一根杉木,钉上一些象马钉一样的弯形钢筋,伺机作案。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邓长根趁着夜深人静,用事先准备好的杉条木搭靠在魏家二楼卧室的窗台上,脚踩马钉爬进魏的房间,将魏娇娇的房间反锁,然后走到魏的卧室将自己身上的衣服全部脱光,掀起魏身上的被子欲与其发生性关系,魏被惊醒,大叫起来,邓长根即用手捂住魏的嘴巴,当魏不叫时,邓长根即松开手,魏又拼命喊住在楼下的父母救命,邓长根则压在魏的身上,魏奋力反抗,同时左右摆动自己的身体欲将邓长根甩开,以致其所睡的木制床散架坍塌,遂将在一楼卧室睡觉的魏娇娇父母惊醒,夫妇二人欲敲开女儿的房门询问发生了什么事,躲在门后的邓长根趁机溜出逃离了魏家。2月5日上午,魏娇娇遂向永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长根违背妇女意志,趁被害人魏娇娇熟睡之机,爬窗入室,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由于被害人的极力反抗和其父母的及时赶到而未能得逞。被告人邓长根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未遂)。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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