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7月19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被告金卓尔服装厂主动赔偿原告刘大英的全部医疗损失,为受伤的刘大英解除了心病。 2010年6月12日下午四点左右,55岁的原告刘大英前往金卓尔服装厂找自己的外甥李德发。刚进厂区不久,在行走至一小房间旁边时,突然跳出一只狼狗从背后猛扑过来,并在刘大英背部猛咬一口,将刘大英身上的衣服也撕扯破了,张牙舞爪的狼狗把刘大英吓得魂飞魄散,不知所措,只好大声呼救,过了一会儿从厂内厨房走出来一位女子加以制止,这时凶猛的狼狗才被制服。随后刘大英只好先去医院打预防针,并自行垫付医疗费1546元,当晚刘大英回到家就发了高烧。
之后刘大英又去永丰县中医院医治,造成误工20天。金卓尔服装厂的负责人支付部分医疗费后就不管不问了。原告刘大英多次打电话给金卓尔服装厂的负责人,但其拒绝接听电话,随后刘大英在6月18日下午找到厂内,但金卓尔服装厂的负责人拒不支付医疗费,双方为此发生吵打,110民警接到报警后,到场调解不成。6月20日,刘大英遂将金卓尔服装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全部医疗费5000元及误工费、营养费等损失。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为化解原被告之间的矛盾,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对被告讲解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法官的耐心劝说下,被告方终于认识到,自己饲养狼狗未采取适当的安全防卫措施,在狼狗的饲养管理上存在过错,最后终于主动对原告刘大英的损失做出全额赔偿。至此,闹得沸沸扬扬的狼狗伤人事件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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