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驾驶竟侧翻 自身受伤又赔偿

  发布时间:2010-07-22 09:50:23


    永丰法院网讯 “早知如此,何必当初!”被告肖兵为自己的冲动行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7月21日下午,永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汽车租赁合同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肖兵后悔不已。

    2010年2月28日,家住恩江镇曾盘岭的被告肖兵来到永丰县城,为过一把开车瘾,遂前往原告肖文经营的小轿车租赁行,租用了原告处的一部小轿车。被告肖兵上车后显得异常兴奋,高速驾驶在永丰县城跃进西路,在肖家圆盘处由于车辆速度太快,加上操作不当,所驾驶的轿车发生侧翻,致车辆受到损坏,自己身体也多处受伤。几天后,原、被告将该受损车辆送往汽车修理厂修理,花去修理费3万多元,除去保险公司赔付的部分外,还造成了原告2万余元的损失。2010年3月10日,经原、被告双方协商达成了赔偿协议,即被告自愿一次性赔付原告2万元了结此事。当日,被告还向原告出具了一份2万元的欠条,约定在4月底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还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拖。2010年5月20日,原告肖文将被告肖兵诉至永丰法院,要求尽快赔付2万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被告肖兵在使用租赁的轿车时,由于没有安全驾驶,致使车辆受损,且经原、被告通过自愿协商达成了赔偿协议,因而,原告肖文要求被告赔偿2万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时已约定了还款期限,但被告没有按照约定支付欠款,违背了诚实信用的民事原则,属于一种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还本付息的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肖兵赔付原告肖文人民币2万人民币及逾期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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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袁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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