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至法院拆除防盗窗 调解通风采光有保障

  发布时间:2010-07-27 09:25:27


    永丰法院网讯 7月26日,永丰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相邻纠纷案件,原告陈广龙与被告陈万兴、第三人张梅生达成了一致协议,为原告陈广龙一家的正常通行及房屋通风采光提供了可靠保障,原告陈广龙一家堵住的心坎终于舒展了。

    原告陈广龙与被告陈万兴均住在恩江镇曾盘岭,原告房屋在被告的房屋后面。2009年4月2日,被告一家准备将多年的老房拆除改建,原告为保障自己一家的通行及通风采光环境,遂与被告签订建房协议,并于2009年9月10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在建成四层半房屋顶上不能再有任何其它建筑,被告后墙防盗网必须与墙面相平,不能漂出;被告空出的土地与原来的巷道作为公共通道,并由被告负责整平并粉刷水泥。同年10月被告房屋竣工,并于同年12月入住,但被告一直未按约定平整并粉刷巷道。

    2010年3月份,被告将一套房屋卖给第三人张梅生,第三人在其购买的房屋后墙做了防盗网漂出墙面约40公分,两人的行为严重影响到原告的正常通行及通风采光,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协商解决未果。为此,2010年7月6日,原告向永丰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拆除后墙防盗网,判令被告立即按约定整平通道并粉刷水泥面,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诉讼中,法院依法追加张梅生作为该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办案法官接到该案后分析认为,当事人住处相邻,低头不见抬头见,日后还会经常打交道,为维护良好的邻里关系,应尽量和平友好地解决纠纷。经组织当事人多次进行调解,各方终于达成一致协议:第三人张梅生自愿在一个半月内将已装的防盗窗网改装;被告陈万兴保证后墙其余窗户,如装防盗窗网则必须与墙面相平,不能漂出,否则要拆除,并每安装一个防盗窗承担1000元的违约金;被告自愿在一个半月内按标准平整通道并粉刷水泥路面。至此,邻里间的难题终于得到圆满解决。

 

第1页  共1页

责任编辑:袁晶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