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了女儿再骗父亲 合伙买山行骗获刑

  发布时间:2010-07-27 14:42:25


    永丰法院网讯 2010年7月27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开兵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

    吴开兵,男,今年41岁,系江西省永丰县一农民。

    2007年下半年,被告人吴开兵用“吴浩”的网名,通过网络结识了在永丰县做工的彭忠生之女彭晓华(化名),实际年龄相差二十岁的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之后,被告人吴开兵以彭晓华男朋友的身份到安福县彭家,取得了彭晓华之父即本案被害人彭忠生的信任。经过交往,吴开兵与彭忠生即口头协议合伙做木头生意,由彭负责出资,由吴开兵负责管理各方面的事务,股份分成四份,彭占三股,吴占一股。2008年8月,吴开兵和彭忠生经人介绍,欲转买由他人合伙经营的兴国县良村镇一块山岭。一个月后,被告人吴开兵以174000元的价格与人签订了该山岭转让合同,因彭忠生本人没有参与协商,被告人吴开兵以“吴浩”的名义在该合同上签了字,且代彭忠生也在合同上签了名字。合同签订后,吴开兵转口对彭忠生谎称转让费要366000元,并在自己的账目记事本里作了山价36万余元的记录。吴开兵还要求与之签订合同的人共同欺骗被害人彭忠生。彭忠生将钱转到吴开兵账上,吴则多次以需要开支的理由欺骗彭忠生,用密码去银行取钱。最终,被告人吴开兵骗取了被害人彭忠生人民币共计83300元的。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开兵在合伙购买兴国县良村镇一块山岭经营权的过程中,采取隐瞒真实转让费的手段,欺骗合伙人以达到非法占有合伙人出资款83300元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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