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上玩飚车 酿成事故应担责

  发布时间:2010-07-28 14:42:53


    永丰法院网讯 7月27日,永丰县人民法院就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做出一审判决,三被告被判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2009年7月18日22时40分,被告李金民驾驶赣DC0381号重型厢式货车途经杭金衢高速公路往江西方向265公里+300米处时,车辆尾随碰撞由原告刘宏标雇请的司机赖名光驾驶的赣B17043号中型厢式货车,致使后者发生侧翻,导致赣B17043号车驾驶员赖名光受伤,两车、路产及赣B17043号车装载货物不同程度损坏。2009年7月28日,当地交警大队做出认定,被告李金民承担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赖名光不负事故责任。交通事故发生给原告造成医疗费、车损、货损等直接经济损失29927.91元,运费损失及停车费等间接损失5000元.

    被告李金民驾驶的赣DC0381货车行驶证上登记车主为被告文峰运输公司,被告李金民与被告文峰运输公司系挂靠关系。被告文峰运输公司向被告财保吉水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投保了第三者商业险。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李金民驾驶车辆时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忽视交通安全,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李金民与被告文峰运输公司系挂靠关系,挂靠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挂靠人不能支付部分应由被挂靠人予以垫付,被挂靠人承担垫付责任后,可以另案向挂靠人追偿。事故车辆在被告财保吉水支公司即投保了交强险,又投保了商业险,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由被告财保吉水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被告财保吉水支公司应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刘宏标是赣B17043号中型厢式货车的车主,对该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享有赔偿请求权。

    据此,一审法院遂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公司赔偿25681.92元;被告李金民赔偿原告刘宏标人民币8745.99元,被告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文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该项赔偿承担垫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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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袁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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