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施工过程中将大堆石块堆放在公路中央,导致骑摩托车的吴某撞上石块摔伤颜面。7月30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地面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判决被告金某在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079.16元。 2008年11月21日被告金某在家门口建造小桥将运来的石料堆放家门口公路上中央,次日下午5时,原告吴某骑摩托车由石马镇回家途经被告家门口,撞上石块致头部及颜面受伤。后在永丰县人民医院治疗。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适当赔偿,分文不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护理费、食宿费合计人民币1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金某在公共道路上堆放石块,阻碍通行,且未设置警示标志,造成原告吴某摔伤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未提供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食宿费依据,法院不予以支持。原告提供的医疗费发票经法院核对为3079.16元,其余的医疗费被告未提供发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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