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安全警示义务 疏忽大意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0-08-04 09:43:34


    永丰法院网讯 8月3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刘美发与被告邓杰承担同等责任,判决原、被告双方对原告的损失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2009年被告邓杰承包了永丰县工业园管委会么仔岭山岭开挖和土地平整工程,2009年7月20日起原告通过同村人介绍自带车辆为被告装运土方,每车运费为26元,由被告雇请的记数员李友根发票确认装运车数。2009年8月1日下午2时许,原告在等待挖掘机为其装运土方时,下车走到站在旁边已开挖的直坡下李友根处,两人并行站立相距不足一米,直坡上土层突然松动塌落,原告被泥土砸倒掩埋,李友根脚部受伤。被告等人见状遂把原告从塌落的泥土中救出来并送往永丰县人民医院治疗。原告共住院132天,由其妻子护理,经鉴定为九级伤残,误工时间为7个月,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原告刘美发遂向永丰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被告请挖掘机开挖山体形成直立的坡面,且机器开挖使土层松动,容易导致塌方,因此被告有义务警示、阻止他人靠近该山体,而被告未尽到此种义务,对此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站立在直立的坡面下,挖掘机开挖山体易使土层松动造成塌方具有危险性,而原告疏忽大意未能预见,对此事故的发生也具有过错,亦应自负相应责任。对该起事故的发生,原、被告的过错程度相当,因此对原告的损害后果原、被告应承担同等责任。

    据此法院遂判决,被告邓杰赔偿原告刘美发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7594.67元的50%即43797.67元,其余由原告自负;另外,判决被告邓杰赔偿原告刘美发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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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袁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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