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8月4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协议,被告曾卫平自愿在2010年12月31日前支付所欠原告张文华石灰款人民币5750元。 2007年至2008年被告曾卫平向原告购买石灰,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石灰款575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付款,被告分文未付,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曾卫平在本案中负有绝对的过错,承办法官决定将重点放在调解上,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从法理、人情两方面出发,做原被告双方的思想工作,最终使双方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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