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8月5日,永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傅小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小伟借款本金13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9年6月27日被告傅小军以需要钱赎回车为由向原告借款13000元,并当即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约定10天后归还。被告将车赎回后,又将该车抵押给了原告,并在欠条上注明“以本人车抵押(闽CIT127)”。车子被抵押不久,被告又以各种理由将车开回去了。后原告多次打电话给被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付,原告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傅小军向原告高小伟借款并出具欠条,双方形成的借贷关系明确,意思表示真实,依法予以确认。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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