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度起诉要离婚 法院调解终分手

  发布时间:2010-08-11 09:23:24


    永丰法院网讯 四年内连续三次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出于挽救家庭目的,前两次均判决不准予离婚。8月10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离婚案件,充分考虑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分担等因素,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2006年8月,原告吴某以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吵闹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系自由恋爱,有一定感情基础,依法判决不准予离婚。2009年8月,原告再次起诉,法庭上被告主张其对原告有感情,愿意改正缺点,希望夫妻和好,16岁的婚生小孩也不愿意父母离婚。法院希望原告再一次用冷静、宽容之心等待被告的悔改,被告用诚挚、关爱之心赢得原告的信任,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再次判决不准予离婚。

    2010年7月,原告第三次起诉后,法院在充分了解情况后,综合各种因素,对这起特殊的离婚案件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小孩由被告抚养,原告一次性付给抚养费5000元,房屋归被告所有,债务8000元及利息由双方共同偿还,从而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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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袁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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