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打伤儿子儿媳 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0-08-13 09:43:44


    永丰法院网讯 彭宜彬作为彭喜吉的父亲、肖霞的公公,但并不能因此享有伤害儿子儿媳生命健康的特权。8月12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彭宜彬赔偿原告彭喜吉、肖霞医疗费等2150元。

    彭喜吉是彭宜彬的次子,肖霞是彭喜吉之妻 ,彭喜吉、肖霞素来与彭宜彬及其妻唐依香关系不睦,常因琐事发生矛盾。2010年6月9日下午,肖霞怀疑彭宜彬偷摘了自家地里的蔬菜,便与彭喜吉到彭宜彬的辣椒地里摘辣椒,双方发生争吵、厮打。在厮打中,彭宜彬用刀刺伤彭喜吉的左臂、左腿等处,划伤肖霞的颈、面部及手背。事发后彭喜吉、肖霞住院治疗7天、花去医疗等费用2690元。

   一审法院认为,彭宜彬在争斗中用刀刺伤彭喜吉、肖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彭宜彬为彭喜吉的父亲、肖霞的公公,但并不能因此享有伤害儿子儿媳生命健康的特权。彭宜彬侵害彭喜吉、肖霞身体造成伤害,理应赔偿彭喜吉、肖霞医疗费等损失。但彭喜吉、肖霞无端猜测,引发事端,咒骂父亲,动手厮打,亦有一定过错,理当承担相应责任,并适当减轻彭宜彬的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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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袁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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