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8月13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离婚纠纷案,判决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艾某离婚。 原告刘某、被告艾某于2004年11月2日登记结婚。于2004年11月7日生育儿子刘某某。后因原、被告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纠纷。自2007年农历正月,被告抛妻离子外出打工,至今未回家,夫妻分居生活三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在2007年农历正月外出打工不归,又不与原告联系,至今下落不明,丧失家庭观念,不尽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第1页 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