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货款一千元 俩老板互不相让

  发布时间:2010-08-17 14:54:52


    永丰法院网讯 区区一千元对做生意的老板来说,绝对是个小数目,可最近两位生意人却为了一千余元的货款闹得不可开交,以至于对簿公堂,8月16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这场老板之间发生的小额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张九根是峡江县人,十几年就来到永丰县城做建材生意,现在永丰也算是小有名气的生意人,被告邹小华则在永丰县城做不锈钢等材料加工生意,两人多年来一直保持着良好的生意往来,2008年被告在原告处购买了不锈钢等材料5万多元,并于年底付清货款。2009年2月23日、3月22日被告又两次在原告处购得不锈钢两批分别为701元和637.5元,合计货款1338.5元,被告在原告的销货记录卡上签字确认,其中记录卡上有一行小字:以下客户货款限十天内付清,逾期则按日支付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后被告一直未支付该货款,原告张九根多次催讨无果后,于2010年7月29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338.5元,并按日支付千分之三的违约金至清款之日止。

    办案法官接到该案后认为,原告与被告为了区区一千元货款闹翻,进而影响双方几年的生意关系实在不值得,经法官组织调解,原告认识到,自己当时未提醒被告注意销货卡上关于违约金的格式条款,反复协商后原告同意被告按日支付千分之二的违约金,被告表示自己刚刚进行一笔投资,资金周转不灵,承诺在8月31日之前付清货款。据此,原告张九根与被告终于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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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袁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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