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看到他人的租赁合同与自己的约定一样,而他人违约擅自转租平安无事竟也效仿起来,素不知他人对合同后来有变更,他人的违约乃是假违约,而自己的效仿却成了真违约,责任难逃。2010年8月17日,永丰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租赁经营合同纠纷案,被告黄禄才自愿终止合同并分三期支付所欠租金28100元。 原永丰县化肥厂租赁了永丰县人大所有的一块综合开发基地,2003年1月9日,退休干部被告黄禄才与原江西永丰化肥厂签订永丰化肥厂福华山综合开发基地租赁经营合同,转租赁了该基地。合同签订后,原江西永丰化肥厂在2003年9月23日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原告永丰化肥厂破产清算组通知了被告暂缓缴纳租金,在后来也通知了被告缴纳租金,被告拒不及时缴纳,反而违反约定将原告综合开发基地转租给他人。为此,原告在书面通知被告与原告商榷租赁事宜,被告仍不肯缴纳租金后,诉至法院要求终止合同及付清所欠租金。
被告辩称,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不符,与被告签订合同的是原化肥厂,并非原告;被告所签的租赁合同同原告化肥厂与县人大签订的合同是一样的,化肥厂转租给被告没构成违约,被告再转租他人也不算违约;没有支付租金是因化肥厂已经倒闭了,不知道该向谁缴纳。
一审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的上述辩解意见后,明确了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即被告对法律知识的匮乏。承办法官也询问了原告与县人大签订的合同情况,得知原合同的确约定了不得转租,但后来对该约定有变更。为此,承办法官安排双方带好证据进行了证据交换,并就本案中所涉法律问题详细的进行了阐释,打开了被告的心结,被告自愿终止合同并分期付清租金,并于当日支付了第一期租金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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