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换借据实质展期 按约应予返还本息

  发布时间:2010-08-20 08:40:21


    永丰法院网讯 更换借据,其实质是对原借款合同的展期。8月19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刘鑫应归还原告戴秋莲本金7万元及利息。

    2009年4月27日被告刘军经杨家清介绍与原告戴秋莲认识,并向原告借款7万元,约定期限一个月、月利率2分。2009年5月27日,该借款到期,被告只付了利息,而未归还本金,遂另出具一份借款7万元借期三个月的借据给原告,而收回原借据。但被告未在借据上写明按原约定的月利率2分计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原告本息,并更名为刘鑫。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无果。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戴秋莲与被告刘鑫自愿达成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在未归还到期本金的情况下换一份借期三个月的借据,其实质是对原借款合同的展期,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依法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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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袁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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