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丈夫公然与一妇女姘居,妻子第二次诉请离婚。8月19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准予原告胡玲燕与被告杨武涛离婚。 1991年原告胡玲燕与被告杨武涛上高中时相识,1993年双方自由恋爱,1997年1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1998年3月16日生育一男孩。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双方会为生活琐事吵闹。自2007年8月开始被告公然与一妇女姘居,双方为此产生矛盾,原告于2008年2月28日外出打工。2008年7月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之后,原告仍外出打工,双方没有任何联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胡玲燕与被告杨武涛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因生活琐事及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常关系等影响了夫妻感情,特别是法院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后,夫妻感情仍未好转,现被告也同意与原告离婚,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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