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隔阂只因几封信 诉请离婚理由不充分

  发布时间:2010-08-20 08:53:38


    永丰法院网讯 两夫妻之间因为一封信产生隔阂,丈夫离家在外漂泊十三载,返回家后起诉结发妻子要求离婚,2010年8月19日,永丰县人民法院就原告张爱民与被告李晓红离婚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宣判,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请求,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原告张爱民与被告李晓红经双方的家人撮合开始谈婚,并于1976年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原告一直在外地工作,两人在一起的时间不多,但夫妻感情尚好,1986年原告调回永丰县食品公司。1986年5月份,被告在家整理物品时,偶然发现原告与其初恋女友的几封通信,便开始怀疑原告感情不忠实,为此经常与原告发生争吵,只要一发生矛盾就拿这几封信说事,不管原告如何解释都消除不了双方的隔阂。1997年底,双方又爆发激烈争吵,原告一气之下遂离家出走,一直未回来与原告生活,也从未与家人联系,被告只好独自带着两个孩子生活,独自承受痛苦的折磨和巨大的压力。2009年8月,在外漂泊十几年的原告张爱民回到永丰,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不离后,原告于2010年7月2日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只是在后来的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因被告发现原告与其初恋女友的几封信,开始怀疑原告感情不忠实等因素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离家外出13年对被告不管不顾,影响夫妻感情的因素主要在原告。相信今后只要原、被告双方多加沟通理解,互相信任,摒弃前嫌,仍有和好可能。再加上原、被告年纪均已年老,应安心享受晚年。据此,法院判决不准予原告张爱民与被告李晓红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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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袁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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