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8月20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准予原告伍小明与被告叶金香离婚;婚生小孩伍美芳由原告抚养成人,抚养费原告自愿负担。 原、被告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1992年1月26日双方在水浆乡人民政府民政所登记结婚,1995年7月8日,双方生育一女孩,取名伍美芳。1999年原告外出打工,被告一人在家,2003年被告随原告在浙江打工,夫妻感情一般,2006年原、被告分开各自不同的地方打工至今,期间,双方无任何联系,过年过节被告也未回家。2009年7月被告曾回来过一趟,但其未通知原告,双方只是在沙溪街上相遇,大概过了两天,被告找到原告说要离婚就得至少给他8000元。庭审中,法庭询问伍美芳是否同意其父母离婚,伍表示不同意,但同时又表示如果双方离婚她愿意和父亲一起生活,因为母亲在外打工好久没有回家,母亲从未关心其学习和生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赖以维系的前提和基础。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但从2006年起双方各自外出打工且互不联系,夫妻分居达三年有余,被告多年未回家,2009年回来不但不通知原告,所向原告提出要离婚所需满足的条件,对女儿的学习和生活也不闻不问,未尽到做妻子和母亲的责任,鉴于此,法院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起诉离婚的诉请予以支持,原告自愿要求抚养小孩并负担抚养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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