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原告与第三者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而被告却原谅原告的过错不同意离婚。8月20日,永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国会与被告唐花梅离婚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经他人介绍在2002年正月谈婚,2003年2月17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被告跟随原告在外打工,在2005年12月29日生育儿子,后原告与第三者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此,原、被告发生争吵,在2009年2月3日,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由原告补偿被告人民币50000元,当即由被告出具了一份收条给原告,但因婚生儿子的抚养费等事宜没有达成协议。到2010年3月4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在庭审中被告表示原谅原告的过错,与原告有夫妻感情,不同意离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系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被告跟随原告在外打工,夫妻感情尚好,在2005年12月29日生育儿子,后因被告在家抚养小孩,原告一人在外打工,与第三者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夫妻感情产生裂痕,对此,原、被告应该心平气和地妥善解决。被告表示对原告有夫妻感情,原告就应该珍惜往日的夫妻感情和已建立起来的完整幸福家庭。且被告在庭审中表示不同意离婚。可见,原、被告尚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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