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8月20日,永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被告的父亲胡元炎、母亲王冬英的遗产,位于永丰县恩江镇肖家路78号房屋一栋,被告胡水英、胡爱武、胡爱群、胡爱华自愿放弃其应继承的份额,全部由原告胡卫忠继承。 原告与被告系同胞姐弟(兄妹),母亲王冬英2001年去世,父亲胡元炎于2006年12月去世,留有位于永丰县恩江镇肖家路78号房屋一栋。父亲胡元炎生前多次与原、被告交代,该房屋在父亲去世后由原告所有。现原告要拆建重建,但被告只同意原告使用,如要拆除就要原告适当补偿。原告曾同意适当补偿,但经多次协商不成。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按照父亲生前的遗嘱继承该房产。原告有姐妹四人,大姐叫胡水英,二姐叫胡爱武,三姐叫胡爱群,妹妹叫胡爱华,没有兄弟。原告祖父母、外祖父母均早于原告父母去世。
受理此案后,通过分析,承办法官立足血缘、亲缘优势,抓住问题关键,力破难点问题,采取“面对面”和“背靠背”的方法,明理析法,思想开导,亲情引导,三番五次做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上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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