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服刑苦等五年 确有外遇法院判离

  发布时间:2010-08-27 10:23:22


    永丰法院网讯 8月25日,永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准予原告周某与被告黄某离婚;婚生男孩由被告抚养,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

    原告周某与被告黄某在2000年3月15日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结婚。2001年2月6日生育一男孩, 2007年12月15日婚生一女孩。在女儿出生之前,被告因犯罪而服刑,原告等了被告五年,在被告刑满释放回家后,夫妻关系还可以,此后由于被告外出打工,与原告的关系逐渐疏远,近两年来,对原告非常冷漠。2010年3月,被告瞒着原告而带一女性回家同居。现在,男孩在被告父母的监护下抚养;女孩在原告处抚养。2009年1月,原、被告双方分居生活至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婚生男孩由被告抚养;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结婚多年,且生有小孩,但因双方不能正确处理日常生活中出现的矛盾,导致双方无法共同相处,原、被告双方自2009年1月分居生活,至今近两年。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对婚生小孩的抚养问题,由于目前婚生男孩随被告的父母共同生活;婚生女孩随原告共同生活,可从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原则合理安排。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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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袁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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