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预先扣利息 起诉归还未支持

  发布时间:2010-08-30 08:55:20


    永丰法院网讯  原告聂贱英借款20000元给被告黄先武,但预先扣除了利息1800元, 8月27日,永丰县人民法院就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作出宣判。

    2009年3月9日,被告黄先武欲向原告聂贱英借款20000元,并约定期限6个月,口头约定月利率15‰,当即预先支付6个月利息1800元(于借款中冲抵),原告实际支付了18200元给被告,而被告出具了一份20000元的借据给原告。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归还本金。在原告的催款下,被告于2009年12月10日、2010年3月1日分别还本息4000元、3000元。2010年7月13日,原告聂贱英向永丰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黄先武偿还借款20000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

    法院认为,原告聂贱英与被告黄先武达成的2万元借款协议与实际借款金额18200元不符,其违反了《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的规定,因此合同中超过实际借款金额的部分无效,双方应以实际借款金额确认借贷关系;被告未还清本息给原告,依法应承担继续返还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宣判,判决被告黄先武返还原告聂贱英借款本金14332元及其逾期利息,息按月利率15‰自2010年3月2日起计至还清款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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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袁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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