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一名年仅十岁的儿童在一条废弃马路上的水坑内洗澡,不料溺水身亡,8月27日,经永丰县人民法院协调,永丰县公路分局给予死者家属经济帮助款6000元。 在永龙公路(永丰县城至龙冈镇)的瑶岭段,几年前打通了瑶岭隧道后,藤田镇瑶岭段原有的盘山公路因此废弃无用,路上已无行人车辆通行。年仅十岁的钟显华家住藤田镇,2010年5月30日下午2:30,因天气太热,钟显华伙同村子里的其他三个儿童一起来到废弃马路的大水坑内洗澡,结果因为几天前下了大雨,水坑内的水太深,钟显华不幸溺水身亡。钟显华的父母即原告钟正辉、邱群英认为是被告永丰县公路分局以前在修瑶岭隧道时留下的,该坑所在地虽然已经不是主干道,但从下窑场路口很方便就可以走到坑旁,被告在修好隧道后未填坑,导致坑内常年积水,且又未设防护措施和安全警示标志,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是造成原告儿子玩水身亡这一悲剧的主要原因,遂于6月10日向永丰县人民法院起诉永丰县公路分局,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被告认为,自己根本不可能在老路上挖坑取土,该地的土石一方面不符合修路的质量要求,另一方面瑶岭隧道工程浩大,该坑只能是杯水车薪;且瑶岭隧道早已完工,已经按公路工程的要求一律填整平好,未留有任何安全隐患,该隧道工程也已经通过验收;再者从现场勘察来看,该坑是藤田当地农民所挖,用该地土石修填自家房前屋后的出行之路;隧道工程完工后,隧道两端的进出口路旁均设置了80厘米高的安全护栏,以保障车辆的行人的安全,经实地勘察发现,死者及其他几位小孩根本不是从路口进去的,而在于死者家属未尽到监护职责,小孩从村子方向越过障碍进入废弃公路坑内的,从而导致悲剧的发生。因此,被告不同意赔偿。
经办案法官的全力协调,最终被告给予原告6000元经济帮助款,原告申请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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