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被告未尽到安全警示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8月30日,永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邓某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误工等费用共计4万余元,赔偿原告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2009年被告邓某承包了永丰县工业园管委会么仔岭山岭开挖和土地平整工程,2009年7月20日起原告通过同村人介绍自带车辆为被告装运土方,每车运费为26元,由被告雇请的记数员李某发票确认装运车数。2009年8月1日下午2时许,原告在等待挖掘机为其装运土方时,看到被告雇请的记数员李某站在旁边已开挖的直坡下,原告遂下车走到李某处,两人并行站立相距不足一米,突然两人背后已开挖的直坡上土层松动塌落,原告被泥土砸倒掩埋,李某脚部受伤。被告等人见状遂把原告从塌落的泥土中救出来并送往永丰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受伤为左胫腓中段粉碎性骨折和全身多处挫裂伤共用去医疗费3万多元,出院后购买中药花费590元,检查治疗花费538.02元。原告受伤后,被告已支付原告8000元医疗费。因原、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原告遂起诉。原告起诉后经吉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评定原告损伤程度为九级伤残,后续骨盆手术费用为10000元,后续拆除左腿已术钢板费用为6000元,误工损失日为7个月。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某自带车辆为被告邓某装运土方,双方约定每车运费为26元,双方之间成立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原告主张与被告之间为雇佣合同关系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原告在等待装运土方时下车站到旁边已开挖山体直坡下,因直坡土层松动泥土塌落将原告砸伤,对该起事故的发生,首先被告请挖掘机开挖山体形成直立的坡面,且机器开挖使土层松动,容易导致塌方,因此被告有义务警示、阻止他人靠近该山体,而被告未尽到此种义务,对此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其次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站立在直立的坡面下,挖掘机开挖山体易使土层松动造成塌方具有危险性,而原告疏忽大意未能预见,对此事故的发生也具有过错,亦应自负相应责任。对原告的损害后果原、被告应承担同等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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