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因琐事发生争执,引起互殴,双方都有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8月30日,永丰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原告郑某的医疗等费用合计3650元。两被告吴某、刘某承担60%即2190元,原告自负40%即1460元;被告吴某、刘某医疗等费用合计687元,原告郑某承担40%即274元,两被告自负60%即412元。上述款项相品扣除被告支付原告的297元,两被告吴某、刘某应给付原告郑某人民币1618元。 2009年10日10日下午6时左右,两被告找原告家婆要求还钱,但未找到。10月11日早晨,原告出门,与两被告发生争执,引起殴打,双方均受伤,经永丰县弘正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郑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甲级,被告吴某为轻微伤乙级,被告刘某为轻微伤甲级。为此原告在永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650元。两被告花费医疗等费用合计687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执,引起互殴,双方都有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两被告殴伤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即应承担60%的责任,被告也殴伤原告,应承担次要责任,即应承担40%的责任。原告称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后续治疗费及精神抚慰金,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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