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借款6万元给亲戚,岂料被拖欠久催不还。9月1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判决被告杨某在十五日内付清欠原告宁某的借款6万元及利息。 原告宁某是被告杨某妻子的叔父,2009年11月18日被告杨某以做生意为名向原告宁某借款6万元,约定月息2分,利随本清,并在2010年6月前归还。经原告多次催问,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付。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付清欠原告宁某的借款6万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法律行为是一种民间借贷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故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第1页 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