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为了及时获得赔偿款支付医疗费用才与被告签订了协议,该协议不能反映原告的真实意思而应撤销。 9月1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江西永丰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五日内赔偿原告黄某医疗等费用合计24619元,除已付4000元,尚需支付20619元。 2009年8月22日被告江西永丰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艾某打电话叫原告到被告公司四楼车间安装窗户玻璃和拆除不锈钢网,原告到被告公司后与艾某等一起上到楼上彩钢板上去查看窗户情况,原告在彩钢板上行走时,彩钢板突然塌落,原告随之掉到地上。经永丰县中医院检查,原告伤势为腰1椎体骨折,原告在永丰县中医院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用2627元。2009年8月29日,被告委托艾某以被告名义与原告达成了一份协议:经甲(被告)、乙(原告)双方协商就甲方制剂车间四楼灭菌间南墙窗户玻璃安装和不锈钢网拆除施工,黄某跌伤,一次性总费用补助并了断,达成如下协议:一、整个跌伤治疗和回家休息等费用由甲方一次性补助乙方肆仟元整。二、甲方一次性付完乙方肆仟元补助费用后,以后乙方如发生任何事情与甲方无关,所有事情乙方负责承担。协议签订后,被告支付了原告4000元。之后因原告需继续治疗,要求被告支付相关费用遭被告拒绝,原告遂起诉。原告起诉后,经永丰弘正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损伤构成玖级伤残。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江西永丰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其员工艾某请原告为被告安装玻璃和拆除不锈钢网,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向原告支付报酬,双方之间成立雇佣合同法律关系,被告为雇主,原告为雇员。原告在为被告安装玻璃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作为雇主的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的损伤,原、被告在2009年8月29日达成了一份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4000元。原告为了及时获得赔偿支付医疗费用才与被告签订了协议,该协议不能反映原告的真实意思。因此可以认定,原告在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而且该协议的内容显失公平。原告要求撤销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履行赔偿义务。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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