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机动车驾驶证是公安交警部门针对机动车辆驾驶人颁发的驾驶资格证,而拖拉机的驾驶证依法由农业主管部门颁发,两者有本质的区别。用机动车驾驶证去驾驶农用性质的拖拉机仍属无证驾驶,造成事故的,保险公司依法可免责。9月2日,永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一起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案,判决驳回了拖拉机驾驶人李三根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的诉讼请求已生效。 原告李三根于2007年11月购买了一辆三轮变型拖拉机,并取得了吉安市公安交警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和市农机局颁发的拖拉机行驶证。之后,原告到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2009年10月22日,原告驾驶赣04/32066号三轮变型拖拉机与他人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向而行,相会时发生碰撞,造成他人受伤住院治疗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永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肇事双方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要求垫付赔偿交强险金额,被告提出异议而拒绝。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交强险医疗费限额等12215.8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五条和《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条规定的规定,农业主管部门承办拖拉机驾驶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考试等具体工作。第七条规定了拖拉机驾驶人准予驾驶的机型分代号为: “G”、“H”、“K”三种。本案原告取得的驾驶证是机动车驾驶证,其准驾车型是C3E,与肇事拖拉机车型不符。原告属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应认定为无证驾驶。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第1页 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