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全靠法官帮忙 我才顺利拿回了房产证,真是太感谢了!”因他人未还信用社贷款,自己的房产证被信用社扣留数年后,9月2日,在永丰县人民法院的协调下,原告肖子友终于拿回了期盼已久的房产证。 2003年初,原告肖子友向被告宋某购买一套房子,由宋某帮原告办好房产证,因原告尚未付清全部购房款,故房产证仍由宋某保管。2003年2月21日,被告王某与被告信用社签订了一份借款担保合同,王某向信用社借款10000元,月利率6.6375%,期限为一年,王某提出以原告肖子友在商贸城的一套房子抵押担保,并当即将被告宋某为原告肖子友办理的房产证交给信用社作为贷款抵押,之后,信用社为王某办理了10000元的贷款,但当时原告肖子友根本不在场,所签合同及借据上担保人肖子友的签名均不是其本人所签,抵押合同也未办理房产抵押登记。
借款到期后,王某一直未归还信用社的借款,但原告早已向宋某付清了全部购房款,2008年信用社起诉王某及肖子友,法院判决由王某还本付息,肖子友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后,原告为取回房产证多次与信用社进行交涉,但信用社拒不退回原告的房产证,原告遂于2010年8月18日起诉。
承办法官接到该案后,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给双方摆出事实,讲解法律,在原告出示的2008年生效判决书面前,被告信用社自知理亏,随后,被告信用社主任亲自将房产证退回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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