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友借款建新房 恶意逃债判归还

  发布时间:2010-09-09 10:07:01


    永丰法院网讯 一对夫妻向好友借三十多万元巨款,却不讲信用,玩起了失踪,9月8日,永丰县人民法院判决这对夫妻归还借款。

    2007年11月21日起,被告刘秋生、钟红梅夫妻为将座落在县城北街的旧房进行改建,开始陆续向原告谢冬英借款,先后分八次向原告借款合计32万元人民币,并分别出具了借条,均书面约定月利率2%, 2008年10月底之前的利息被告已陆续付清。2008年11月起被告又陆续支付了44980元的利息,正好结清32万元本金至2009年6月1日止共7个月的利息。此后,被告将五层的房子全部建成完成装修,并已经将其中两套房子卖给他人,一楼的店面也投入使用做生意,但被告不仅未再还款付息,反而逃避在外,拒不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至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2万元及其自2009年6月1日起之后的逾期利息,原告经多次催款无果遂提起诉讼。在诉讼中,依原告的申请,法院依法查封了两被告在县城北街的房产。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谢冬英与被告刘秋生、钟红梅自愿达成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刘秋生、钟红梅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归还本息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依法予以支持。为此,法院判决被告刘秋生、钟红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谢冬英借款本金32万元并支付其逾期利息,利息以月利率20‰自2009年6月2日起计至还清款之日止,并判决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合计10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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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袁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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