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原本关系不错的两家人,竟为了争一块宅基地大打出手, 9月9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判决三被告对原告受伤的医疗费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006年上半年,年逾七旬的原告郭老太因事外出,其子未经原告同意,与隔壁邻居即被告徐某签订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擅自将祖传的宅基地卖给被告,作为被告一家的进出通道。原告自外地回家得知这一情况后,以老伴过世后该宅基地属自己所有,他人无权擅自出卖为由,坚决反对该土地买卖,拒不承认该转让协议,且一直要求收回宅基地,此后双方就一直存在纷争。
2010年5月2日下午,原告郭老太用铁铲在争议地上铲土种菜,被告徐某见状遂去夺掉原告手中的铁铲,不让挖土种菜,原告不肯松手,双方就撕打起来,被告徐某之妻曾某及其子徐某某闻讯后也先后加入撕打,前后持续有五分钟之久,造成原告郭老太受伤,后经鉴定,原告全身23处软组织损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甲级,用去验伤费300元。原告受伤后当天就住院治疗至5月7日,共住院5天,花去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合计3500元。因派出所未能协商解决,原告遂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因争土地而发生吵打,三被告为制止原告单方收回宅基地使用行为而将原告打伤,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权,造成原告身体损害,三被告应承担80%的主要赔偿责任。同时,事情起因为原告儿子于2006年瞒着原告,将自家的宅基地转让给被告家人使用,遭到原告一贯反对,事发当日原告自行主张单方收回,遂在宅基地上挖土种菜而引起纠纷,原告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20%的次要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三被告应赔偿原告郭老太医疗费用等损失共计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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