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无故致人伤残 包工头追偿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0-09-13 09:21:07


    永丰法院网讯 民工邓某在施工过程中故意致另一民工张某伤残,包工头刘某依法履行赔偿责任后起诉追偿,9月10日,永丰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邓某赔偿原告刘某17万余元。

    2008年9月28日,江西省路港工程有限公司将承建的永丰县三桥工程中的混凝土盖板涵和圆管涵工程转包给原告刘某施工,原告雇请被告邓某负责安装浇混凝土的模板,并雇请受害人张某等多人浇灌混凝土,一起在工地上施工。2008年10月28日上午,在浇灌桥墩的混凝土时,被害人张某推车将拌好的水泥砂浆运到桥墩倒在模板中,部分砂浆溢出掉在正在桥墩下加固模板的被告身上,被告遂爬上木架走到张某施工的桥墩旁,用木棍殴打张某腿部,在木棍被他人劝解缴掉后,被告又用手使劲在受害人张某脸上打了一巴掌,致使张某从桥墩架上掉下,造成张某T9椎体爆裂性骨折并完全截瘫的严重后果。次日,永丰县公安局决定对邓某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

    2008年11月6日,受害人张某在侵害人邓某逃避躲债的情况下,提起对分包人刘某、总包人路港公司的民事诉讼,后追加张小芳等10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后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张某的各项损失合计为267170.79元,其中刘某赔偿受害人张某163019.79元,并承担8000元的案件受理费,同时强调,各赔偿义务人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直接侵权人邓某追偿。之后,刘某按法院判决履行了赔偿张某163019.79元并负担诉讼费8000元的义务,因原告刘某遂提起诉讼,请求向被告追偿。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邓某及受害人张某系雇佣关系,受害人张某在浇灌桥墩的施工过程中,不慎将少量砂浆溢出掉落在桥墩下加固模板的被告邓某身上,该事的发生本属正常,被告应予谅解,即使其因此受伤,也可以向雇主主张赔偿,但被告却以报复性的手段用木棍殴打受害人张某,在经旁人劝解木棍被人夺走的情况下,还用力在张某脸上打了一巴掌,导致张某从工作架上摔下,造成其椎体骨折并完全截瘫的严重后果,被告才是受害人张某的直接侵权人,其殴打行为存在故意,致人伤残存在重大过失,且该行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之嫌,因此,被告对其行为造成张某严重受伤的后果,依法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于原告与受害人亦存在雇佣关系,被告又在事件发生后逃避躲债,致使原告等人被依法追究赔偿受害人张某的的损失,而原告已经按判决履行了赔偿受害人163019.79元并负担诉讼费8000元的义务,依法可以向负有重大过失的被告追偿,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依法应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邓某赔偿原告刘某损失合计171019元,并承担该案案件受理费37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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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袁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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