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三年的店面租赁合同承租人竟两年未付租金,出租人被迫起诉,9月13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判决解除合同并由承租人吴某承担出租人玉虹房产公司的租金损失。 2008年3月18日,原告玉虹房产公司与被告吴某签订了一份店面租赁合同,原告将位于永丰县城的一处店面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自2008年3月18日起到2011年3月18日止共计三年,若原告需收回店面需提前1个月通知被告做好准备,租金每月700元;并约定被告在签协议时交付押金2千元,且先预缴6个月房租,合同期满如不续租,押金退回;同时约定,被告应在每季度的首月5号前缴纳下季度的租金给原告,如到期未能支付租金,从超期日起,按双倍租金计算,且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押金不予退还。
合同签订后,被告吴某当即交付押金2000元及预交6个月租金4200元给原告,原告随即交付店面给被告使用。原告在开发此处房地产过程中,其股东收取了被告吴某丈夫刘某的投资款,后因为结算利润双方发生争议,被告为此拒付租金,近两年的租金分文未付。原告催租无果,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的“被告应在每季5号前缴纳下季租金给原告,如到期未能支付租金,从超期日起按双倍租金计算,且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押金不予退还”,属违约条款,而法律规定以因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赔偿,约定逾期双倍支付租金损失显然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关于押金条款,押金的作用是为了今后赔偿或支付欠费可在其中支付而设置的,合同中约定的押金不属定金,不存在不予退还属性,该条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但是租赁合同的其余内容合法有效,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该合同虽然尚未到期,但被告在预付了6个月租金后再未按约支付租金,尚欠原告自2008年9月18日起至今近2年的租金,被告的行为属严重违约,原告有权按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因此,原告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请求合法,依法应予支持,但要求双倍支付租金的要求不合法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解除原告玉虹房产公司与被告吴某的店面租赁合同,被告应返还租赁店面给原告,且应每月700元计租支付自2008年9月18日起至交回店面时止的租金;同时,法院判决原告应退回被告押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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