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将准备自己买农用车的两万元贷款转借给侄子买货车跑运输后,未能如期归还贷款,叔叔被诉偿还。9月14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沙溪法庭成功调解结案了这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叔侄两人同意连带偿还原告永丰县农村信用社借款两万元本息。 2006年王兴华因购买农用车需要向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两万元。贷款到位后,其侄子王建军因购买货车资金短缺向其借款。为支持侄子事业,王兴华把贷款两万元转借其侄子买货车并约定由其侄子王建军偿还借款两万元的本息。
借款到期后,王兴华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信用社工作人员在多次催收未果情况下诉至法院。法庭办案人员了解案情后,找到贷、借、转三方进行了调解。在法官调解努力调解下最终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王兴华在2010年12月10日前偿还信用社借款两万元本息。王兴华的侄子王建军自愿作保证人,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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