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妻子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丈夫亦担责。9月15日,永丰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余某(妻子)与姚某(丈夫)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借款六万元,并按约定月利率一分支付自2009年5月9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 2007年5月8日,被告余某因其丈夫姚某投资需要,向同事刘某借款六万元,并以自己名义出具借条,约定借期两年,月利率一分,半年结息一次。但借款到期后,余某只支付了2007年5月8日至2009年5月8日两年间的利息,经多次催款,余某仍未返还本金。无奈之下,2010年8月刘某向永丰县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余某及其丈夫姚某一起偿还自己借款本金六万元及按约定付息。
庭审中,被告余某辩称,当初借款系自己一人所为,丈夫姚某并不知情,应属个人债务。被告姚某亦辩称,当初借款妻子并未经过自己同意,纯属妻子个人行为,不属夫妻共同债务。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余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余某应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拖欠原告刘某本息发生在被告余某与被告姚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属被告余某一方个人债务,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均有偿还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第1页 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