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要车进城求帮忙 协警驾驶不当遭起诉

  发布时间:2010-09-17 09:46:45


    农民晚上有急事要进县城,遂请求交警中队的协警员出车帮忙搭载,途中协警驾驶的警车遭遇车祸致人伤残。 9月16日,永丰县人民法院就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作出一审判决。

    2009年12月20日晚,家住沿陂农村的原告涂某找到正在永丰县交警大队沿陂中队值班的协警员兼司机宋某,称有急事要到永丰县城,请求帮忙用车送往县城,被告宋某遂驾驶警车将原告送往县城。途中,车轮驶上由一堆放在道路的土堆上,车辆顿时失控向左,与迎面驶来的大货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并导致警车上乘坐人员原告涂某受伤,随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吉水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被告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涂某属乘坐人员不负事故责任。由于就人身损害赔偿达不成协议,原告遂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宋某是被告永丰县交警大队的协警员,且当时正在值班,其用警车将原告等人送往县城的行为应视为执行职务的行为,因此,被告永丰县交警大队应对被告宋某的行为承担转承赔偿责任,被告宋某在该案中不直接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交通大队赔偿原告15396.94元,被告宋某在本案中不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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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袁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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