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本是同村人,相争何太急,法庭力调纠纷,挽回邻里之情。9月16日经永丰县人民法院沙溪法庭承办法官历经一天的努力调解,最终使同村人兰某与丁某之间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达成一致意见,消除了两家人的积怨,该案圆满调解结案。 丁某与兰某都是永丰县龙冈畲族乡胜丰村人,2008年12月19日, 丁某驾驶赣低速自卸货车回村里,一处公路急弯处与对向行驶的同村人兰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正面碰撞,导致兰某受伤,两车一定受损。事故发生后,兰某被送到医院救治,丁某先行给付了部分医疗费。在治疗过程中,兰某以经济困难且丁某未再给医药费为由向法院起诉并申请先予执行,要求丁某和其汽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先行给付部分医疗费。法院经审查准予其申请并向丁某和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先予执行13000元。因兰某仍在治疗过程中无法确定赔偿数额,经申请人申请,法院中止审理该案。
兰某出院后,法庭对案件恢复了审理。考虑到案件情况特殊,当天未安排其他案件的开庭。承办法官在还特意通知了原、被告双方的少数家属到场参与调解,经一天努力调解,最终兰某、丁某以及保险公司三方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丁某除已支付的7000元,一次性赔偿兰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0000元。丁某所投保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也同意除去已支付的10000元再一次性赔付兰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7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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