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法院网讯 一名信用社主任因自己放出去的贷款未收回,一直在外追讨贷款,近两年独自在家带孩子的妻子却起诉要求离婚。9月17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1998年,原告王某在某乡镇小学教书,被告曹某在该乡镇信用社上班,两人相识后自由恋爱,2000年8月两人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较好。 2001年,被告所在单位调被告到另一乡镇信用社当主任,原告考虑到会造成两地分居而不同意,但被告及家人考虑被告的前途,最后还是让其到上溪信用社工作。自2002年起,此后五年时间里,由于原、被告两地分居,两人在一起的时间较少,只有每逢节、假日,被告才会用车接原告及儿子到被告父母家。2008年10月,被告由于自己放出去的贷款未能收回,便外出追款至今未再回永丰,也很少电话联系原告,原告一人留在永丰工作生活,独自抚养小孩。为此,原告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曹某系自由恋爱婚姻,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婚后至2008年10月夫妻感情一直尚可,只是自2008年10月份起,由于被告在外追款期间,被告未回永丰与原告团聚,甚至也很少与原告电话联系,致夫妻间缺少沟通与交流,才导致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发生变化。被告近两年来由于追款一直在外而不顾及原告及小孩生活的行为,会使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受到伤害,但并不符合《婚姻法》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情形。且被告答辩表示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再给被告一段时间,原告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因此,其要求离婚的理由并未充分,原告的离婚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曹某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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